惠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惠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Huizhou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 , 缩写为HZCEC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本协会由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经惠州市规划建设局批准和惠州市民政局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从业人员,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和咨询服务运行机制,提高造价管理能力、经营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协调行业内部单位之间的竟争与合作关系,做好自律、协调、监督工作,维护建设工程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为惠州市建设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惠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惠州市下埔路南三街2号(惠州市规划建设局附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各项制度、规章以及操作程序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从业人员依法从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开展提高会员素质及管理水平的活动,加强行业学术研究交流、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提高行业自律性;
(四)接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报上级资质评审机构审批;
(五)协助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造价从业人员培训、注册和再教育工作;
(六)接受有关部门或其它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协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及个人,可申请加入协会。
(一)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有关单位;
(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及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同时需有2名协会会员介绍,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后并报协会备案;
(四)由理事会受权协会办公室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可优惠获取协会编辑的书刊资料等;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书。无正当理由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审查并经惠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章程修改议案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出,方能提交大会表决。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于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审查并经惠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会、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审定并经惠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才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建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交理事会决定 ;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资助;
(三)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和惠州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吞、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省和市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审查同意,并报惠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惠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和惠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二00三年五月六日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惠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