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定额解释

关于中新广州知识城分布式能源站电力 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0/7/21 11:13:33 2517次浏览 分类:定额解释

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2020522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中新广州知识城北起步区分布式能源站电力施工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9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黄埔区,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形式为单价合同,并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电机检查接线和电气调试费用的计价争议

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单独开列电动阀门检查接线、柴油发电机电气调试、全厂单体调试、全厂电动机检查接线及调试等清单项目,结算时这些项目的费用如何计价,双方产生争议。承包人认为,签订的合同仅说明电机检查接线和电气调试属于承包工作范围,但招标工程量清单并没有注明这些费用包含在本体安装的清单项目中,并且招标图纸资料不齐全,无法判断清单的缺漏项有多少,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定,清单的缺漏项应该由发包人负责,结算时应予以计取。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和合同已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图纸说明、技术要求、承揽义务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再作出报价的,而不能单独只看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特征描述进行推论,认为清单的缺漏项就向发包人提出增加相关费用。

经我站查阅施工合同,按照专用条款第2条有关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解释顺序规定,发生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漏项事件的处理办法应以专用条款第70.1条和第71.1条的相关规定为准。专用条款第70.1条约定“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和图纸的要求,并自行计算和复核了工程量清单,亦理解清单内的项目应按项目的工作内容、项目特征、图纸说明、技术文件、计价说明全面理解及报价,承包人确认不会因其对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特征描述的理解、推论或结论而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的索偿,而发包人亦不须回复及考虑此类索偿”,第71.1条对出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漏项的,明确以第62.9条“承包人交回的工程量清单内的所有单价均视作已包括清单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图纸说明、技术条件说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所需的一切费用和利润的综合单价。但本合同第68条规定的情况除外,数量的偏差或遗漏按合同条款61.3计算”规定执行。但是,经核查本合同并未有61.3条款的约定,无法判断工程量清单漏项处理方法的约定,且无法判断出现清单漏项的处理方法是否与专用条款第70.1条或者其他相关通用条款冲突。鉴于电动阀门检查接线、柴油发电机电气调试、全厂单体调试、全厂电动机检查接线及调试等内容可以单独开项计价,亦可以综合考虑在某个清单范围内,因此,专用条款第70.1条和第71.1条的相关规定对于解决发生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漏项事件具有决定性作用,但由于合同未有第61.3条约定,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工程量清单的偏差和缺漏项建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关于变更、签证的项目内容计取相关的措施费的争议

合同专用条款第56条约定“除新增工程及合同明确可调整的内容外,其它措施费不予调整”,但双方对变更、签证的项目内容是否可以计取相关的措施费产生争议。承包人认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1.1条约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错漏项事件处理规定,以及专用条款第72.2条有关工程变更引起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因此变更、签证的项目内容属于“合同明确可调整的内容”,则可相应计取措施费。发包人认为,依据专用条款第56.4条约定,新增工程为本合同范围外的新增单位工程,可以相应计取措施费,若本合同范围内的变更、签证,该部分相关的措施费不能计取,应属于合同约定包干的措施费范围。

我站认为,本项目为单价合同形式,出现合同价款调整事件是允许调整单价的,合同必然存在可调整的内容。但从合同整体分析,并结合专用条款第56条“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造价工程师,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情况。经发包人采纳的建议,若需增加费用的,增加的费用一般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除非发包人在采纳建议的同时确认可增加费用的,则按工程变更的计价方式计算: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节约资金或使发包人获得收益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除承包人自身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外,若发包人另行新增委托给承包人施工的新增工程,该新增工程的措施费可予计算。新增工程指发包人签发的《新增工程委托书》中明确的工程。新增工程的措施费按委托书明确的计取方式执行,除新增工程及合同明确可调整的内容外,其他措施费不予调整”的理解,不能将有关合同价款调整事件视为属于专用条款56条的“合同明确可调整的内容”,因此,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措施费变化的,增加的费用一般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除非发包人确认可增加费用的,则按工程变更的计价方式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