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市住建函〔2021〕216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我市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惠市住建函﹝2019﹞1366号)工作要求,惠州市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已于2020年开始实施。根据各造价咨询企业申报情况及诚信综合评价标准,我局发布了2020年度惠州市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结合综合评价标准实施情况和造价咨询企业反馈意见,现将诚信综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优化如下:
一、企业业绩评价标准中“累计完成的造价咨询服务宗数”“累计完成的造价咨询服务金额”“中介超市服务事项”均按评价年度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已申报非评价年度的业绩不列入统计范围。
企业申报业绩以项目所在县(区)造价管理机构核实为准。业绩资料应包括造价咨询合同、计价文件、委托单位确认文件等证明业绩真实有效的资料。中介超市服务事项评价由企业上传市中介超市对应项目截图进行佐证。
二、综合能力评价标准中“客户满意度评价”“社会服务”“单位情况报表”均为评价年度期间有效。其中,“客户满意度评价”由造价咨询企业自行填报上传,造价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并将按业绩申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核实。“社会服务”评价标准中“企业参加惠州市造价站组织的质量检查业务工作”指企业协助市造价站开展检查的有关工作,不包括企业被检查的情形;企业参加公益慈善活动不限于由市造价协会发起或组织的活动。
三、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评价标准中相关扣分项为评价年度及下一年度内有效。
四、“企业信用和荣誉”评价标准中所指“造价咨询企业获得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可在荣誉颁发时间一年内申报(仅可申报一次,申报年度内有效);“不良行为记录”和“不规范行为记录”评价年度及下一年度内有效。
五、评价标准中所述“评价之日”为评价年度最后一日。
六、参加诚信综合评价的造价咨询企业需在诚信综合评价系统中上传《承诺函》,承诺本企业自主申报的材料均真实、有效、准确。
七、参加诚信综合评价的外地造价咨询企业惠州分公司在诚信系统录入后,可直接打印《外地进惠造价咨询企业和人员诚信登记信息表》,我局不再另行发放纸质版信息表。
以上优化事项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