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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转发┃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10/21 10:34:29 3214次浏览 分类:通知公告

惠市建价函20228

 

 

各有关单位:

落实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部署,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行为推进市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相关工作我站制订了《惠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参考本办法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站反映。(联系人:陈耿鹏、傅唯;联系电话:07522100036;电子邮箱:hzzjjzjz@huizhou.gov.cn

 

 

 

 

 

惠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21021


惠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部署,推进我市工程造价改革试点任务,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适用本办法。非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人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内容(包括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的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活动。

第三条  合同工期一年及以上或合同金额为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鼓励其他工程项目依据本办法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第四条  从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守约、公平、及时、诚信的原则,并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五条  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审施工过程结算,除发承包人双方共同委托外,造价咨询机构不得就同一项目同时接受发承包两方的委托。造价成果应由编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和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鼓励建设单位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实施全过程造价咨询,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工程项目的投资。

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需要报送相关部门审核结算文件的,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报审的流程、时限及所需资料要求等内容,确保施工过程结算顺利进行。

第六条  发承包人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控制性节点工程、专业工程等,参以下方法确定:

(一)以完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作为过程结算节点。如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等,市政道路工程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排水工程的排水管工程等。

(二)规模较大的分部工程或分部工程计划完成时间一年以上的,以完成分部工程的控制性节点或时间(季、年)等进度节点作为过程结算节点。

(三)以完成工程功能内容或专业工程作为过程结算节点。如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或装饰装修工程。

第七条  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下列过程结算价款计量计价和支付等事项:

(一)工程量的计量计价应约定明确,可参考现行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范有关规定执行,对其过程结算程序及时限予以明确。

(二)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节点对应的分段工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

(三)预付工程款的扣回方式及其时限。

(四)分部分项工程内容、总价措施项目及单价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费用范围、调整方法、分解方式及其时限。

(五)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变更、索赔、签证的程序、金额确定与支付时间。

(七)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或担保的金额、扣留方式及其时限。

(八)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不高于已完工程价款的95%,同时,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逐环节依次控制工程造价。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第八条  除合同有约定外,发承包人双方在进行施工过程结算时,可遵循以下程序:

(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该节点施工过程结算申请报告(相关质量验收记录、计量申请表格可参考附件1、2),并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申请报告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承包人。

(三)发包人需现场计量的,应在约定时间内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须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承包人如在约定时间不派人员参加现场计量的,则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的现场计量结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现场计量的,则承包人可不认可发包人的现场计量结果。

(四)发包人收到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后28天内,未向承包人通知核对结果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已被认可。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自行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活动。

第九条  发承包人双方要加强施工过程结算管控,及时对合同价款结算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凡经发承包人双方各自授权的现场代表协商确定并签字的计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有关结算资料,不因发承包人双方更换现场代表而影响其有效性。

第十条  施工过程结算提供的分部(分项)验收不代替竣工验收,不能免除竣工验收时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应整改的义务,也不影响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周期及质量保修周期。

第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申请竣工验收时,向发包人报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发承包人双方必须依据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在合同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

发承包人双方签署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则上不再对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内容重新计量计价。

第十二条  发承包人双方应依据合同文件的约定,对质量合格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内容经整改合格后可在当期过程结算中补充计量计价,经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计量并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等合理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计价。

第十三条  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资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会审、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工程验收记录及验收报告、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设备询价定价资料、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资料。

第十四条  各合同类型可按以下方法进行施工过程结算:

(一) 总价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比例确定节点结算金额,并该节点发生的工程变更、工程索赔、价差等价款调整事项当期结算价格进行调整、确认。

(二) 单价合同

对节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对该节点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价差等可调整内容进行计量计价。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的争议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人双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协商处理: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本办法和有关政策文件。

(三)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计量和计价规范、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发承包人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产生争议按第十五条协商不成的,可共同提请工程造价主管机构、造价行业协会或双方共同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调解人员,遵循合法、合规、平等、诚的原则进行调解。无争议部分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七条  发承包人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分包价款结算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规定执行,如本办法在试行期间,省市颁布相关施工过程结算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方法的解释、补充、修订由惠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11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