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标〔2023〕166 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1275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做好2021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21〕28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 号)精神,发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在推动惠民生扩内需、推进城市更新和开发建设方式转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估算指标》(以下统称本指标),现印发给你们。
本指标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本指标应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对应的计价活动,其他资金来源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参照使用。
本指标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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