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2006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惠市建价字[2006]02号)
惠市建价字[2006]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惠州市规划建设局《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综合定额的通知》(惠市规建函[2006]22号)规定,2006年广东省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依据于2006年4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价程序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
1、分部分项工程费 ∑(清单工程量×综合单价)
2、措施项目费 2.1+2.2+……(包括利润)
2.1安全文明措施费 按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计算
2.2措施其他项目费 同上
…… 同上
3、其他项目费 按合同约定或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计算
4、规费 [1+2+3]×费率(见本通知第二条)
4.1社会保险费
4.2住房公积金
4.3工程定额测定费
4.4工程排污费
4.5防洪工程维护费(堤围费)
4.6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5、不含税工程造价 1+2+3+4
6、税金 (5)×税率(见本通知第三条)
7、含税工程造价 5+6
(二)定额计价程序
1、分部分项工程费 1.1+1.2+1.3
1.1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 ∑(工程量×子目基价)
1.2价差 ∑[数量×(编制价-定额价)]
1.3利润 计算基数×利润率(按合同约定或参考综合定额附录)(利润计算基数:安装工程=定额人工费+人工价差+分部分项工程增加费;其它专业工程=定额人工费+人工价差)
2、措施项目费 2.1+2.2+……(包括价差、利润)
2.1安全文明措施费 按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计算
2.2措施其他项目费 同上
…… 同上
3、其他项目费 按合同约定或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
4、规费 [1+2+3]×费率(见本通知第二条)
4.1社会保险费
4.2住房公积金
4.3工程定额测定费
4.4工程排污费
4.5防洪工程维护费(堤围费)
4.6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5、不含税工程造价 1+2+3+4
6、税金 (5)×税率(见本通知第三条)
7、含税工程造价 5+6
二、规费及说明
1、规费是政府部门规定为履行社会义务收取的强制性费用,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施工企业必须按政府有关规定代收代缴。
2、施工企业必须按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为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办理社会保险。施工企业如不履行上述义务,其职工(包括临时工)可凭聘用(用工)合同向劳动部门投诉并要求施工企业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3、根据《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规定,施工企业必须为所有施工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4、规费项目及费率见下表。除有说明外,计费基数见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序号 |
规费项目名称 |
费率(%) |
说明 |
1 |
社会保险费 |
3.31 |
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建绿化工程 |
27.81 |
安装工程(计费基数=人工费+人工价差+分部分项工程增加费) |
||
2 |
住房公积金 |
1.28 |
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建筑工程 |
8 |
安装工程(计费基数=人工费+人工价差+分部分项工程增加费) |
||
3 |
工程定额测定费 |
0.1 |
施工企业代收代缴的行政事业费 |
4 |
工程排污费 |
0.2 |
含施工污水、噪声等排放费用 |
5 |
防洪工程维护费(堤围费) |
0.1 |
按惠州市地税局规定 |
6 |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
2元/㎡ |
建筑工程(计费基数=建筑面积) |
0.1 |
装饰装修、市政、园建绿化工程 |
||
2.5 |
安装工程(计费基数=人工费+人工价差+分部分项工程增加费) |
三、税金及说明
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税率分别为:市区、规划区3.41%;县城、镇3.35%;非市区、规划区、县城、镇3.22%。
以上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与2006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惠市规建函[2006]22号文一并执行。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惠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