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价〔2014〕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13〕223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征收堤围防护费实行“封顶”的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征收堤围防护费实行“封顶”。“封顶”线设置为120万元,企业年缴费金额按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含本数)征收,超出部分不再征收。
二、本次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限为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两年内,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接文后,请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2014年5月13日
(联系人:刘云海,联系电话:2811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