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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规章

转发┃关于惠州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惠市规建函〔2014〕976号)

2015/1/7 9:37:21 6889次浏览 分类:地方法规、规章

惠市规建函〔2014976

 

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时间和范围

我市将全面开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应用预拌砂浆(含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一)全市自201531日起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

(二)个别县、区的城区及建制镇镇区内因现实情况确需延期实施,报市住建局认可后可延期半年,自201591日起实施。

二、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管理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符合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环保要求,并充分考虑合理布点、总数控制要求。各县(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结合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应用发展,制定本地区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二)新建预拌砂浆厂必须达到搅拌站绿色生产规范标准。惠城区和仲恺高新区内现有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必须按照《关于推进惠州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实行绿色生产规范标准的通知》(惠市规建函〔2014840号)的要求,达到搅拌站绿色生产规范标准后方能申请改建或加建预拌砂浆生产线;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生产规模(普通干粉砂浆年生产能力20万吨以上;普通预拌湿砂浆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改建或加建预拌砂浆生产线的,生产能力20万吨以上)的生产设施设备与生产技术条件,建立产品和原材料质量检验分类台账,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执行质量标准,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四)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人工机制砂,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使用,应严格控制其放射性等有害指标不超过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五)经批准设立的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或预拌砂浆生产线都必须通过“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平台”登记备案。

三、相关监督措施

(一)市、县(区)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负责管辖区范围内的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宣传培训和组织管理工作,对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筑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属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工程项目,必须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强度等具体要求。未注明具体要求的,不得通过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不予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投标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列明使用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四)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制定、调整并发布本辖区的预拌砂浆工程定额和造价信息,应用预拌砂浆要纳入工程预算。

(五)监理单位要对建设工程项目执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未按相关规定以及施工合同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六)预拌砂浆企业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所有原材料实行进货检验,各种原材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中,水泥、砂、掺合料等应按其用量的30%检验批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外加剂应全部检验批次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七)施工单位应向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定购预拌砂浆,并在定购合同中明确交货质量要求和供购双方责任。应按批次向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索取质量证明书,原材料检验报告,配合比设计报告等。

(八)监理单位应按照定购合同的质量要求见证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进行交货验收,并见证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标准制作砂浆试件,不得由供货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代为制作砂浆试件。

(九)应用到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预拌砂浆质量的监督抽查,严格查处出厂供应和使用质量不合格预拌砂浆问题,预防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预拌砂浆进入工地使用。

(十)各县(区)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投入一定比例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扶持、奖励预拌砂浆新产品开发和技术进步。

(十一)其他事项:

1.凡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由所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进行通报,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管理系统。同时,该工程不得参加工程评优活动。被责令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按《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进行处罚,并不予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质量验收、竣工验收备案。

2. 建设、施工单位使用现场搅拌或未经备案登记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砂浆,所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材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3.对违反产品质量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