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近期,我站发现部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时没有执行有关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二十四条、《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05号令)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市外进惠造价咨询企业在我市辖区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其总公司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分支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二、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封面、报表等均应符合国家《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格式的要求;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审人员应当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希望各造价咨询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今后,我站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纳入我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惠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