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市函〔2015〕232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 128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企业(单位)资质许可后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函〔2010〕444号)要求,为加强对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定于2015年11月2-30日对全省部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同时,对部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和跨区承接咨询业务的备案工作进行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企业范围
本次核查企业名单及抽查非本地区注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详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一)企业注册资本、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等资质情况,核查内容详见附件2、3。
(二)每个被核查企业抽2至3个造价咨询项目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内容详见附件4。
三、被核查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含分支机构);
(二)企业管理、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劳动合同、2014年9月-2015年8月的社保缴费清单和工资发放表;
(三)企业验资报告、经审计的2013年、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
(四)2013年、2014年和2015年9月底前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清单;
(五)企业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六)获奖工程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违法违规被处罚文书。
四、核查工作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项核查组到企业注册地或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省属的企业由我厅会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核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核查组具体核查时间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核查企业联系确认。核查结束后,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被核查企业的资质核查和咨询项目质量检查结果汇总表(详见附件5、附件6)(含电子文档)于12月5日前报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被核查企业应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规定,对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查标准(详见附件7)自查自纠,积极配合核查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被核查企业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不合格企业处理。
(三)被核查企业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含固话、手机)于10月28日前传真至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省属企业传真至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人:叶巧昌,电话:020-83308732,传真:020-83301583,邮箱:gdzjzyqc@163.com)。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