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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依据

转发┃关于不再计取防洪工程维护费的通知(惠市建价函〔2016〕5号)

2016/4/11 16:56:14 14170次浏览 分类:计价依据

惠市建价函〔20165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发改委、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减免部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县(区)级收入政策的通知》(惠市发改价〔201430号)文件的精神,从201651日起,我市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再计取防洪工程维护费(堤围防护费)。

201651日以前已招投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以及已开工工程跨入201511日以后的工作量均按本通知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作调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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