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市建价函〔2016〕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发改委、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减免部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县(区)级收入政策的通知》(惠市发改价〔2014〕30号)文件的精神,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市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再计取防洪工程维护费(堤围防护费)。
2016年5月1日以前已招投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以及已开工工程跨入2015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量均按本通知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作调整。
特此通知。
惠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6年4月6日
惠市建价函〔2016〕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发改委、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减免部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县(区)级收入政策的通知》(惠市发改价〔2014〕30号)文件的精神,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市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再计取防洪工程维护费(堤围防护费)。
2016年5月1日以前已招投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以及已开工工程跨入2015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量均按本通知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作调整。
特此通知。
惠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