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公告〔2016〕11号
为做好暂时停止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等二(乙)级及以下资质资格核准的后续监管工作,加强指导行业组织实施自律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2〕24 号)、省编委《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12〕22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移内容和方式
(一)转移内容
转移给行业组织的内容是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等二(乙)级及以下资质行政许可暂时停止实施后的服务职能。承接的行业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行业自律资信体系和标准;制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措施等。
(二)转移方式
通过公开报名,采取竞争转移方式确定承接的行业组织。
二、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为保证服务效果,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四)具有承接该转移事项所必须的场所、设备、专业人员等。
(五)社会信誉良好,3年内年检合格。
(六)具有行业代表性,具有较高的行业公信力。
三、转移程序
(一)公告事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站(网址:http://www.gdbs.gov.cn/)和本厅网站(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www.gdcic.net)向社会公告。
(二)报名竞争
1.接受报名。同一家行业组织可以报名竞争承接一类或多类的政府服务职能。如其中承接一类政府服务职能报名竞争的行业组织少于3家,将采取邀请参加竞争的方式,邀请3家相关领域的行业组织进行承接竞争。
2.申报材料。具备所列相关条件且有意向承接本转移服务职能的行业组织,于2016年4月25日之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1)承接政府服务职能申请。
(2)本单位法人资格、内设部门设置情况、管理人员、内部管理等材料。
(3)实行行业资信等级评价,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实施方案。
3.组织评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成评审组,成员7名,其中3名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另外4名从本省相应行业专家中抽取。评审采取书面资料评审和答辩结合的形式进行。
4.实地考察。如评审组认为有必要,可增加实地考察的程序。
(三)公示承接主体名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评审组的评审结果,将拟定的承接主体通过本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承接主体有异议的,请以实名和书面形式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四)签订协议
1.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承接主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其签订承接转移职能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取消承接资格的条件等内容。
2.公告和协议报省编办备案,并抄送省监察、民政、法制等部门。确定承接主体及内容的相关公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其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转移事项交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于签订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工作,并通过本厅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转移承接期限
转移承接期限以一年为周期。
转移承接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承接主体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合格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原承接主体续签承接转移职能协议;评估考核不合格的,按照本公告的程序重新选择转移承接主体。
五、组织实施
竞争承接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等企业服务职能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联系电话:020-83133632,传真号码:020-83302269。竞争承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服务职能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联系电话:020-83133643,传真号码:020-83373570。竞争承接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职能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发展与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联系电话:020-83133526,传真:020-83366004。申报材料请分别送上述处室。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