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5号)的要求,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对现行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规定。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惠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4月28日
(电子邮箱:gdhzzjz@sina.com,传真:0752-2109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