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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6/7/8 17:43:21 18641次浏览 分类:部门规章

粤建市函〔2016〕184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市场秩序,保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打击围标 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虚假合同等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 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和信息公开
    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我省实施方案,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加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建设。房屋 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全部环节应当逐步实行网上办理,推行实时在线监督和远程电子评标。招投标过程中严格按照我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过程、评标结果和中标结果等环节应当公开的信息必须全面公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 加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中标锁定、变更限制和竣工销号的管理,对于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照我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 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取消投标报名、集中答疑等面对面环节,取消组织现场踏勘,潜在投标人若需现场踏勘可自行前往。对资格预审文件和 招标文件的疑问及答复,应通过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发送。招标人必须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筑业企业资质等 级标准》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等的规定,不得以提高潜在投标人资质和项目负责人资格的等级标准,对企业注册地、所有制形式、本地区承揽工程业 绩、本地区获奖情况等不合理条件进行限制,不得排斥外地企业跨地区经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要求,投标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人以银行保函 方式提交的保证金。招标人依法选择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规范招标资格审查,自主选择交易平台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一般性工程和材料 设备,应全面实行资格后审制;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结构复杂或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相关规定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 公布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一般性和特殊性工程的划分,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特殊性工程划分标准目录》执行。招标人采用的具体评审方法应当按照我 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凡列入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进行管理 的项目,其交易活动由工程项目(含省管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招标人必须在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自主选择任一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四、严厉查处围标串标和哄抬报价行为
对工程项目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围标串标行为,评标委员会必须认真核查,及时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报告。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完善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联动机制,建立行政监督、纪检监察、工商、审计、财政、司法等部门的联合查处机制,严厉查处招投 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虚假招标,以及中标后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净化建筑市场。对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 规定处理。
    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制 度,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同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活动。探索引入第三方造价审核机制,对于中介机构不按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 制价,致使中标价格虚高或结算产生重大争议的,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认真落实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合同信息录入“建筑市场监管与诚 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广东建设信息网)合同备案栏目内。备案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载 明该项目必须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执证上岗人员信息。施工合同未经备案的工 程项目,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审核施工许可手续时予以督促备案。项目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在15日内进行信息变更。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施工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经备案的合同,是工程结算、审计和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
    六、加大对违法违规和不诚信行为的曝光力度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招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现场核查中标项目、技术、安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情况,坚 决遏制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诚信信息在建筑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将本级产生的行政处 罚、行政处理、行政通报信息等不良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诚信栏目内,并进行网上公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招标投标行为予以限 制。加快形成违规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维护良好的建设工程招标秩序。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