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市建价函〔2018〕5号
关于不再计取工程排污费、施工噪音排污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施行,排污费已改革为环境保护税。现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排污费文件的通知》(惠市发改价〔2018〕50号)精神,通知如下:
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市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再计取工程排污费、施工噪音排污费,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作调整。
特此通知。
惠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