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科〔2018〕136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市政、园林、环卫、水务主管部门,佛山市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函〔2015〕159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14〕1652号)等有关规定,推动我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运维阶段的应用,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业务主管部门要研究制订支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广应用机制,引导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工作。
二、各地级以上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和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力度,营造发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良好工作氛围,提高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水平。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01号桂冠大厦13楼)。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24日